近日,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因该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73号),该单位于2025年6月19日、20日、23日及24日期间,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政储出【2024】158号地块工地内,多次未按规定执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9月12日。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01-05,法定代表人为黄伟,注册资本为208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2554300533,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同德路79号祥生中心8幢1101室,所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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